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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公平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         ★★★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公平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15:40:53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07)01-0040-07
    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社会秩序的巩固,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和老人儿童福利等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在这些基本方面予以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将失去控制能力,产生无序现象。社会保障的实质,乃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和社会成员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的统一。在这里,国家的职责和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一致的,都是在维护和延续社会有机体生命力这个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两种社会要求。社会保障是一切国家必须建立的一种控制体系。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收入转移,对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种社会保障,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保存的唯一部分”[1] 958,必须在未来社会“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2]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社会保障思想的公平观
    公平、平等、公正等范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基本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并没有作明确的区分。在他们看来,应当把公平放在社会主义发展中考察。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经济领域中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商品交换这一经济形式中的,交换价值起决定性作用,它成为经济主体全面平等的现实基础,公平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现象化表现。社会的公平、经济伦理上的公平都是在这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分析为依据,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思想。
    首先,马克思认为“公平”是以“劳动”为依据的,符合这一尺度是公平的。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算。”[3]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产品没有达到极大丰富,人们各种需要的满足必须以劳动量为依据,劳动是每一个劳动者获得享受的前提,他们的劳动量与需要的满足量成比例。马克思的公平观首先是劳动权利的公平,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参加劳动的公平权利。同时“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4] 304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象自然经济中的小生产者那样,自己劳动所得可以全部归自己。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只能是做了必要的社会扣除所得,这就是公平。
    在劳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对具有过渡性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来说,一方面要鼓励人们积极参加劳动,通过劳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包括退休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那些不能劳动,确需通过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措施来满足需要的人们,也应将他们过去或即将为社会提供劳动的大小联系起来区别对待。在坚持分配公平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分配公平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因为“分配方式本质上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有多少,而产品的多少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5]。若不注意这一点,仅仅根据需要来提供社会保障,必定会挫伤劳动者生产积极性,造成养懒汉的现象。列宁也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保障的享受程度,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程度来确定。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社会公平的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中,实现了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就是公平。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最终发展结果是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他说:“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6]
    其次,马克思主义始终把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目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按劳分配时,看到了按劳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提到为了弥补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和贫困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必须从消费资料中进行一些扣除,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偿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4] 302-303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而且还要设立“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而这些基金的设立,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当中要进行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基金,以满足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再分配的过程中进行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以满足社会稳定的需要。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从社会产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成为社会保障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
    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并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以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发展和享受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体现。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十月革命后,根据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各种困难,列宁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我们主要的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持工人的生活,拯救工人。”“如果我们能拯救工人,熬过这几年,我们就能拯救国家、社会和社会主义。”[7] 843-844为了弥补分配中的不公平,列宁认为从消费品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管理费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等的基金”是社会主义基本的分配原则之一。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之前,还需要“国家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8] 252实践中,在列宁领导下,新生的苏维埃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八小时工作制》、《关于消费公社》、《劳动保护和社会保证纲领》等重要法令,为全国劳动人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确立了法律依据。
    再次,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公平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根据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为了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割,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在分配机制上的特有功能,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正状态,从社会道德和人类文明所要求的公正目标出发,为一部分特殊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以求得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马克思不仅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保险制度,而且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总产品的一种扣除,分别满足生产正常进行的需要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建立。表明社会保障是社会再生产的必备条件,也是社会经济顺利运行的安全阀与减震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在不变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使他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此外,从价值方面来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这个不变资本有可能贬值)。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社会保障基金。”[1] 990这部分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是必须继续存在的一部分。”[1] 958马克思接着指出:保险基金,“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8] 在马克思看来这部分基金具有安全阀的专门用途,“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9]
    对于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的必要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作了论述,他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生产基金与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形成的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4] 538在这里恩格斯不仅说明了社会保障后备基金的来源,而且着重指出社会保障后备基金对未来社会的稳定发展、政治安定、国民教育有基础性的作用,因而在社会生产中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是非常必要的。
    复次,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从维持社会再生产和维护广大劳动人们利益的角度,始终强调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作用,反对社会保障的私有化。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来看,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化的事业,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无法使社会保障实现其功能的社会化。只有通过国家、政府的权威性以及立法的形式来实施,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列宁根据马克思理论和苏联社会的实践,提出最好的保险应是“国家保险”。在1912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布拉格”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指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种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1)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包括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以保障;(2)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及其家属;(3)对一切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4)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10] 列宁的思想表明政府在社会保障实施与组织管理中承担着主要责任,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与广泛性决定必须由国家出面以立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通过强制措施来实施,为公民营造一个安全网。在列宁看来,举办社会保障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个人或团体都难以而且无法替代。
    列宁的这一思想后来在苏联社会保障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十月革命以后,列宁亲自签署和审批了100条有关社会保障的法令,并将最初成立的人民救济委员会改为社会保障人民委员会,通过政府立法与政府行为来实施社会保障。1917年1月14日苏维埃政府发布公报,宣告新的保险制度毫无例外地扩大到所有雇佣工人与城乡贫民,适用于各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患病、残废、年老、产期)以及鳏寡孤独和失业者,全部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主承担,在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偿付全部工资;保险者在一切保险机构享有自治的权利。12月,政府又批准和实施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细则。1918年11月人民委员会又在《关于俄罗斯共和国建立保险事业》的法令中宣布对各种类型和形式的保险事业实行国家垄断。后来又相继开展国家财产保险、个人保险。到1922年底,逐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以国家保险为主、各阶层群众广泛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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