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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冯契对辩证逻辑的重要贡献         ★★★
论冯契对辩证逻辑的重要贡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14:21:01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146(2007)03-0011-06
    冯契对辩证逻辑有独特的研究。《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一书集中记录了他对辩证逻辑的研究成果。笔者作为当年冯先生招收的首届辩证逻辑研究生,亲聆了冯先生的辩证逻辑原理课程,深感他对辩证逻辑发展的重要贡献。下面,根据笔者的体会,就冯契对辩证逻辑的主要贡献作一梳理。
    一 明确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科学区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
    冯契指出:“从逻辑思维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有两种逻辑。人们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把握世界,概念必须与对象相对应,所以思维形式有相对静止状态。在相对静止状态中,撇开具体内容而对思维形式进行考察,这就有了形式逻辑的科学。为了把握现实的变化发展,把握具体真理,概念必须是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而密切结合认识的辩证法和现实的辩证法来考察概念的辩证法,就有了辩证逻辑的科学。这是我们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看法。”[1](P227)
    在此,冯契从不同的研究对象及不同的研究方法上区分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就辩证逻辑而言,其对象是“现实的变化发展”,即客观辩证法;其研究方法是以“对立统一的、灵活的、能动的”概念去“把握具体真理”。冯契指出:“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的概念越来越丰富、精确,越来越符合客观现实的具体事物及其变化发展法则。因此,人们能够达到一定条件下的辩证的认识,或者说达到一定条件下的辩证思维……在这时,使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就具有了辩证逻辑的形式。”[1](P12-13)冯契不仅明确地把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规定为辩证思维,而且明确地区分了“辩证思维”和“思维辩证法”。他指出:“人们在研究逻辑学之前就已经用逻辑进行思维。……逻辑学是对人的思维中固有的逻辑的自觉掌握。”[1](P13-14)
    辩证法的规律是宇宙间普遍而客观存在的规律,无论是自然、社会还是思维领域的认识活动,都要受辩证法规律的制约。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即客观辩证法)在人们的思维领域中往往通过两条途径发生作用:客观的途径和主观的途径。所谓客观的途径是指,在作为自然过程的人类思维运动中,以不依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而强制地表现出来的辩证规律性。例如,任何人的思维,不管是正确的思维还是不正确的思维,都内在地固有着概念、判断和推理的辩证法:任何概念都是内涵与外延的对立统一;任何判断都是主词与宾词的对立统一;任何推理都是前提与结论的对立统一等。这种情况如列宁所说:“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2](P713)思维形式所固有的辩证法在一切人的思维中强制地起着作用;我们只能认识它、运用它为自己服务,而不能取消它。相应于客观辩证法在自然领域中的表现被称为“自然辩证法”,在历史领域中的表现被称为“历史辩证法”;我们把在思维领域中具有客观意义的辩证规律称为“思维辩证法”。
    所谓主观的途径是指,人类思维运动中受到思维主体的意识支配、服从于思维主体意志的思维辩证规律性。辩证思维的实质在于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它与思维辩证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思维辩证法是客观的、强制性的;辩证思维是主观的、非强制性的;思维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辩证思维是主观辩证法。说辩证思维是非强制性的,是因为辩证思维作为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在思维中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进行辩证的思维,能否辩证地思维取决于思维主体的思维水平和思维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思维主体的主观意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才有违反辩证法规律的形而上学思维存在。说辩证思维是主观的,是因为辩证思维的进行和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人的主观意识,依赖于思维主体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方式和自觉程度。思维主体在未充分认识和掌握客观辩证法的情况下,虽然有时也能不自觉地进行辩证思维,但真正自觉的、高水平的辩证思维只能以对客观辩证法的充分认识和自觉掌握为前提。这是因为,只有认识了客观辩证法,并按客观辩证法的要求去思维,才能自觉地克服形而上学,在思维中正确地再现对象的辩证规律。
    在此,涉及客观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三个层次:首先是普遍存在于宇宙各领域的客观辩证法;其次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表现——思维辩证法;最后是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辩证思维。其中,客观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原型,思维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直接的思想基础,客观辩证法以思维辩证法为“中介”,经过思维主体的主观意识转化为辩证思维。思维辩证法与思维同存。而辩证思维“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要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虽然如此,早在希腊人中间就有了预示着后来研究工作的巨大成果!”[3](P545)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区分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焦点在于思维主体的自觉程度及思维水平高低,而不在于思维内容与形式本身。黑格尔曾经举过“文法”一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说,文法本是一个具体概念,它反映的是文法这一对象的具体同一性。但对于初学语言者而言,文法乃是一种脱离了特殊性的普遍性,脱离了多样性的统一性,亦即脱离了具体内容的结论和原则。因为他还未学具体的语言,文法对于他还是一个抽象概念,是僵死的、空洞的骨骼。但等到学习了这种语言之后,如果再回过头来温习一下初学时接触的文法,就会有比较深刻的体会,就会觉得这些文法很具体;换言之,文法对于他不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具体概念了。这说明,同样一个概念,对于具有不同认识水平的人来说,可以是抽象概念、也可以是具体概念。区别就在于思维主体是否自觉到该思维对象中的辩证法。
    关于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的科学区分,对于确定辩证逻辑的学科性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区别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标准在于思维主体的认识水平,而不在于思维形式的结构。同样结构的思维形式,在一些未自觉到其中思维辩证法的人的头脑中可以表现为普通思维形式;在另一些自觉到其中思维辩证法的人的头脑中可以表现为辩证思维形式。其次,衡量思维形式是否辩证,关键在于看思维形式所包含的实际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辩证法,而不能仅仅从思维形式的外在结构上考察。实际上,思维形式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客观辩证法,同思维形式的外在结构无必然联系。有两种情况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第一种情况:思维形式所包含的实际内容如实反映了客观辩证法,但却并未以所谓“辩证形式结构”表现出来。例如,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时间”、“空间”等范畴,表面上并无对立结构“S是非S”等,但实际内容却包含着连续性与非连续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等的对立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命题“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认识的非理性具有二重性”、“人的认识不是直线,而是近似于螺旋的曲线”、“任何事物都在运动变化,或处于量变状态,或处于质变状态”等也同样,含有辩证的内容却无辩证结构“S与非S是P”、“S是P又是非P”等。
    第二种情况:思维形式虽具所谓辩证结构,实际内容却并未如实反映客观辩证法,甚至是形而上学思维。形而上学的思维是绝对不相容的对立思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一个事物不能同时是自己又是别的东西。表面看来,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采用“S是P又是非P”的形式。可实际上,由于思维形式的内容与其外在结构并无必然联系,形而上学思维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形式。如相对主义诡辩论(其实质也是形而上学)主观运用辩证法,否定思维的确定性,无条件宣称“A同时又是非A”,就是明证。如“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美就是丑”、“方就是圆”等命题,看似辩证,实际上却否认了绝对运动中的相对静止,割裂了绝对与相对的辩证关系,是一种形而上学。
    总之,辩证逻辑虽然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辩证思维形式,但这种辩证思维形式并非独立于普通思维形式,并非一定具有所谓辩证矛盾结构,而是与一般思维形式融为一体的,它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就在于思维主体的认识境界。同样一种思维形式,在辩证论者看来是辩证思维形式,而在非辩证论者看来就可能是非辩证思维形式。不能人为地以结构式为标准去划分思维形式的辩证与非辩证。
    二 提出具体概念学说,确定辩证逻辑主题
    冯契指出:“逻辑思维是能把握具体真理的。何以能够把握?在于运用具体概念。而运用具体概念的思维就是辩证法思维。”[1](P113)在此,冯契明确地确定了具体概念在辩证逻辑学科中的地位,把具体概念学说作为辩证逻辑的主题。什么是具体概念?冯契的界定是:“具体概念,是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的概念,亦即黑格尔所讲的理性逻辑的概念。具体概念把握了一定领域中的知性概念的有机联系,把握了对象本质的矛盾,揭示了对象的有机联系。”[1](P111)这就是说,具体概念作为与理性思维阶段相适应的思维形式,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冯契对具体概念的许多精辟论述对于辩证逻辑科学体系的确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说,正是具体概念学说的确立凸现了冯契辩证逻辑思想的独创性。
    第一,具体概念学说凸现了辩证逻辑的理性内容。冯契从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出发,明确地提出辩证逻辑是认识史的总结和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的反映,而总结认识史和客观现实的辩证运动的思维形式就是具体概念。辩证逻辑意义上的具体概念是从整体上反映对象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反映对象具体普遍性和具体同一性的概念。具体概念是抽象概念逻辑发展的必然,是认识由浅入深、向理性思维高级阶段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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