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候变化国际政策发展动向和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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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31 10:47:25 |
【作者简介】吕学都,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迄今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问题,也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减少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增加对温室气体的吸收或埋存。为此,在过去的近20年里,国际社会展开了积极的行动,包括由联合国组织谈判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区域间政府组织制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政策等。这些国际谈判和行动是促进全球采取协调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实现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共同目标的基础和保障。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发展历程 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WM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组织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0年IPCC发表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确认了人类正面临着气候变化的威胁。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组织谈判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表1列出了气候变化公约谈判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件。 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MOP)则是京都议定书的最高决策机构。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与气候变化公约的缔约方会议同期举行。1995-2006年,《公约》共举行了12次缔约方会议,举行了两次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气候变化公约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决定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制定一项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2000年后的定量减排温室气体义务和相应的时间表;该授权同时还决定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除《公约》义务以外的任何新的义务。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谈判,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指标,规定在2008-2012年期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38个附件1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量应该在1990年排放水平基础上至少减少5%,其中美国削减7%,欧共同体及欧盟成员国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俄罗斯等东欧国家则被允许维持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 1998-1999年的谈判主要是就实施京都议定书的细则进行,重点内容包括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具体实施规则的谈判、遵约实施程序的谈判、发达国家可以利用碳汇履行义务的谈判等方面的内容。2000年的COP6因各方分歧严重没能就实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碳汇利用和遵约机制等主要议题达成一致,会议宣告失败。这是COP会议第一次未能够就谈判问题达成协议,无果而终。会议决定于2001年召开续会,继续就未能够解决的问题展开谈判。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将不批准《议定书》,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受到了极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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