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运作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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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4 21:58:11 |
【作 者】黄彦军/徐凤琴
中图分类号:G 812.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413(2007)02-0001-03 体育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和政治与法律环境的变迁,必然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民间体育社团。民间体育社团是一定人群的结合体,代表了一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团了解民众对体育的需求,从而制定更符合民众利益和意愿的体育政策,而民众也可以通过社团反映意见和要求,体育社团成为联系民众与政府的桥梁[1]。民间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可以行使政府赋予的中微观管理和行业协调职能,从而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大众体育,维护社会稳定、满足社会多元变化的需要,同时也为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在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已开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培育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各种健身动机需求的民间体育社团。目前,亟需进一步研究的是: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如何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本文认为,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在培养发展民间体育社团的过程中,应形成系统化运作机制。即通过政府转变职能,理顺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的关系,从培育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入手,为其它民间体育社团提供专业人才,明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及民间体育社团的各种职能,承担政府剥离出来的某些职能,形成良性循环。 1 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关系的理顺 根据中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体育社团,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团现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一是注册体制,要求社团必须持有“特许”证书;二是主管部门体制,对于自上而下的体育社团,其业务主管就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体育局等部门[1]。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过程中,必须理顺民间体育社团及其相关者的关系。 1. 1 民间体育社团之间的关系 民间体育社团有两类组成:一类是带有“半官半民”事业性质的体育社团组织。它经有关部门核准,依法登记,有法定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规章制度,经费有固定来源。另一类是带有自治色彩的,民间自发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未在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非正式自治性体育组织。 民间体育社团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无论是那一种民间体育社团都应该遵循“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会员,公平竞争活动项目,舆论宣传的公平竞争等等,这样才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民间体育社团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下,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寻找和拓展大众健身等新的社会需求,共同建立社会体育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更方便更完善的服务。 1. 2 民间体育社团与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 民间体育社团是一定人群的结合体,代表了一定群体的利益和愿望,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团了解民众对体育的要求,从而制定更符合民众利益和意愿的体育政策,而民众也可以通过社团反映意见和要求。民间体育社团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两者具有相互依赖性、政府需要民间体育社团行使社会服务功能,并通过它反馈信息,民间体育社团也需要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但是民间体育社团在接受法律规范约束,接受政府考核监督的同时,具有独立性。政府不得干预民间体育社团的具体业务活动,民间体育社团要避免成为官办体育社团组织,而失去民间性[2]。 1. 3 民间体育社团与社区居民的关系 曾经主管体育工作的前副总理李岚清指出:“群众性的体育健身组织最好由社区来推动、管理、指导(包括群众自发组织的),并将此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职能来抓”。大力发展社区体育社团组织是群众体育由“政府抓”转变为“社会抓”的根本。民间体育社团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提供者,社区居民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接受者,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民间体育社团要尽量完善社会体育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身、娱乐、休闲等需求为目标,这样民间体育社团才能生存和发展。社区居民也应给予民间体育社团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才能获得更完善的社会体育服务。 由此可见,在政府培育发展民间体育社团的过程中,政府、民间体育社团、居民以社会体育服务为纽带,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其一,居民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接受者,产生对各种体育活动服务的需求,并自由选择具有资格的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其二,民间体育社团是社会体育服务的提供者,为满足居民的健身、娱乐、休闲等社会体育需求,其运行应尽量采用市场机制,入会由市场决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其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或由政府委托的特定民间体育社团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决定哪些民间体育社团可以提供服务以及提供何种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可由政府委托的特定民间体育社团进行初审,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 2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与民间体育社团职责的互补性 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应合作互补,明确各自职责。 2. 1 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实行政策主体与民间体育社团主体相分离,实际上就是“政事分开”,使自身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制定宏观体育政策角度发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作用,杜绝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直接干预。 2. 1. 1 制定相关法规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培育发展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并制定宏观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计划,依法管理。政府应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服务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如对民间体育社团组织成立标准、申请加入及有关审批程序、包括对民间体育社团的具体服务方式及内容等都要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2. 1. 2 实施监督审查 在政府下达社会体育服务活动项目前,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通过审批,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列入选择范围。在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过程中,监督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情况,严禁越轨行为。在社会体育服务提供后,每年年终则要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活动实绩进行查询、评估,对未达到标准的,要取消下年度的资格,即不列入政府下达的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选择范围。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对社会体育服务接受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监督审查也可由具有评估资格的特定民间体育社团组织进行初审,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2. 1. 3 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除国家拨付的社会体育活动事业费外,还可在全社会范围内积累一定比例的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社会体育活动服务,体现公共财政支持公共社会体育活动服务、公共社会体育活动服务管理、公共社会体育活动秩序的新思路。民间体育社团提供社会体育活动服务,在运行过程中要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不是以运动项目为导向的经费支持,而是通过竞争获得政府下达的相关社会体育活动项目,得到公共社会体育基金的支持。 2. 1. 4 实施政策优惠 民间体育社团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及时反映群众的健身、健康需求,为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而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要考虑对社会体育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具有资格的民间体育社团要制定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如需要时可无偿提供房屋、场地、器材使用权,提供专项援助,促使其改善设施,增强群众性体育社团的导向性。 2. 2 民间体育社团的职责 民间体育社团组织应成为社会体育活动健身与健康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运作实行政府导向和市场竞争有机结合的原则。民间体育社团的日常运作一方面受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另一方面还要顺应市场的需求,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 2. 2. 1 资质认定职能 社会体育工作者特定组成的社会体育团体可执行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并承担社会体育工作者的资质审核与认定。社会体育工作者有一定经历、学历可申报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等级,通过专门化的评审,授予一定的技术等级称号,从而获得由国家认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水平资格[3]。经考核评审取得等级证书后,可调配到相对应或相关的民间体育社团中去,以利于加快民间体育社团发展,提高社会体育工作者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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