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社会合法性挑战和发展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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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4 21:53:56 |
【作 者】王旭光/惠继红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7X(2007)07-0007-07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社会事业“社会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实体化”改革为突破口,即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开始承担起运动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能,并开始以协会的名义进行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运作,以解决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的矛盾。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1993—1997年,原国家体委相继成立了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都依托于新建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来运作,建立起“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简称“中心+协会”)的组织模式。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进行运动项目管理的行政性管理职能。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以运动项目的普及和提高为目标,具有社团法人身份的民间性组织。“中心+协会”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中心”主要对地方体育局、地方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体育事业管理时使用;“协会”主要用于对外交流或进行“社会化”和“产业化”运作时与赞助商、俱乐部和社会方方面面合作时使用。这种模式与改革前运动项目由原国家体委多个职能部门分头进行管理的模式相比,有利于运动项目中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同时,也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的投入,如足球、篮球等项目,目前政府拨款占的比例很小,主要依靠自身的产业化运作获取事业发展的资金。 但是,随着体育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运动项目管理主体的“中心+协会”组织的“亦官亦民”的双重身份、双重运行机制与“社会化”和“产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一些协会自身的权威性不足,面临着社会各方认可、支持和参与的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中国足球协会。本文以社会合法性为理论视角,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的途径进行分析。 1 “合法性”的理论内涵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社会合法性的分析框架 1. 1 “合法性”的理论内涵 “合法性”(legitimacy)理论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1]。近代以来,人们将其广泛地应用于对统治、社会秩序、权力关系等的思考之中。在社会科学中合法性不同于合乎法律,而是指被认可、承认、支持、参与等的原因与根据[2-6]。戴维·比瑟姆(David Beetham)是一位从社会科学视角深入分析合法性理论的学者。他提出,社会科学家应将合法性置于一定的背景中,关注合法性的原因和结果[6]。他将合法性用于一般的权力关系① 的分析中,不仅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而且,将分析的焦点集中于合法性理论本身,提出了“合法性”理论的一般框架[6]。这个框架包含着3个截然不同层面。 第1个层面:符合现有的规则。规则既包括正式的法律,也包括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惯例。其含义是,权力依规则获得,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行使。如果权力的获得和行使是和现有的规则相符,那么,权力就是合法的。 第2个层面:就上级和下属共同认同的信念或价值来说,规则能够被证明。规则不是合法性的充分条件,规则本身也需要被证明。只有用上级和下属共同认可的信念证明规则正当时,权力才是合法的。那么,需要什么样的证明和什么样的信念?比瑟姆认为,主要包括权力来自于有确实根据的权威[将权威的根据分为外部、内部,外部来自于神的指令(在传统社会)、自然规律、科学信条;内部来自于过去社会的传统、现代社会的公民及代表];规则能使权力拥有者具有正确实施权力的能力;权力的结构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而不是只为有权人的利益服务的等。 第3个层面:下属,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成员,对特定的权力关系明白地表示同意。为什么这些行为非常重要?比瑟姆认为,这些行为的重要性在于他们给予了合法性,他们促使权力成为合法。 比瑟姆认为,这三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替换,符合所有三层,权力才是合法的;但合法性的判断是有关程度的判断,在特定背景下实现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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